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坊公所

民国时,坊自治机关,设坊长一人,办理坊自治事务及市政府、区公所委托办理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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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裕民局

    官署名。北宋徽宗重和元年(1118)置,掌讨论强兵富民之法。以宰臣提举,详定官以侍从充任,下设参详官、检讨官。宣和元年(1119)废。

  • 各省钱局监铸官

    官名。见“各省钱局”。

  • 总核

    官名。清末置。(1)为民政部参议厅统计局的主官,见“民政部参议厅统计局”。(2)为大理院详谳处的主官,见“详谳处”。

  • 宗正少卿

    官名。北魏、北齐为“大宗正少卿”的省称。隋、唐、五代为宗正寺次官,亦称“宗正寺少卿”,通判本寺事务。隋初置一员,正四品上; 炀帝增为二员,从四品。唐初一员,后增为二员,从四品上。高宗、武则天时曾随本寺

  • 明法

    ① 或称“明律令”,即通晓法律。汉朝选举科目。时诏令察举人才,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,即为明法之始。明法者多任以与司法、监察有关的职务,如御史、御史中丞。唐、宋取士之科皆有明法。唐试律七条、令三条,全

  • 三部勾院判官

    官名。见“三司勾院”。

  • 管勾帐司

    官名。宋代转运使司、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等机构设置,掌管帐籍。

  • 差车

    官名。春秋时齐国置。掌理车驾之官。《左传·哀公六年》:“其臣差车鲍点”杜预注:“差车,主车之官。”

  • 御史下士

    官名。西魏、北周春官府内史中大夫御史上士属官,正一命。

  • 教坊副使

    官名。宋朝教坊副长官,员二人。金朝亦置,从六品,位在教坊提点、教坊使之下。官名。宋金教坊使的副职,参见“教坊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