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奏事
清朝外奏事处及其奏事官之简称。
清朝外奏事处及其奏事官之简称。
官署名。清朝云南东川之铸钱局。雍正十一年 (1733) 置,设监铸官一人,以东川府知府充任,掌理滇铜鼓铸事宜。
指宰相。晋代枣道彦(据)《杂诗》:“天子命上宰,作蕃于汉阳。”
百官。《牧簋铭》:“牧,昔先王既命汝作司土”,“今汝辟百寮”。
官名。宋朝始置于太学附属小学,一至二人,掌训导、考校、责罚学生。徽宗崇宁四年(1105)各州武学亦置。政和五年(1115)各路医学又置。南宋初,州学不置教授者亦置一人,掌学事。元朝于县儒学及医学置。儒
文职土官名。清制,于云南省开化府本置土经历一人,嘉庆三年(公元1789年)省经历而改置为八品土官。
犹言北军五校官兵。东汉北军有校(营),五校为屯骑、越骑、步兵、长水、射声,其长官称校尉。《后汉书·马援传》:“明德皇后既立,严乃闭门自守……后拜将军长史,将北军五校士、羽林禁兵三千人,屯西河美稷,卫护
官名。西魏文帝大统十二年 (546)置,为尚书省民部曹长官。至恭帝建六官府,遂罢。明洪武二十二年 (1389) 复置,由户部总部郎中改名,正五品,二十三年废。参见“民部”。
官署名。元有梁家寨银场、明世银场、密务银场、宝山银场、烧炭峪银场、胡宝峪金场、七宝山炭场,各置提领所,俱属中政院,秩从七品。每所各设提领、同提领、副提领各一人。
官名。北宋哲宗元祐五年(1090)置,属秘书省,掌誊写校正黄本书以供收藏。绍圣元年(1094)罢。
指军事机关中的文职官员,如秘书、书记、军事学校的普通教员、外文翻译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