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部
官署名。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。洪武二十三年(1390)改原民部、度支部、金部、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,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。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二人,领陕西布政司户口、钱粮等事。下设四科: 民科、度支科、金科、仓科。并置照磨、检校各一人,掌管文书出入等事。二十九年,改为陕西清吏司。② 明朝刑部十二属部之一。洪武二十三年,改原宪部、比部、都官部、司门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,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。设官同户部。领陕西布政司及部分卫所、在京衙门刑名之事。二十九年,改为陕西清吏司。
官署名。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。洪武二十三年(1390)改原民部、度支部、金部、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,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。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二人,领陕西布政司户口、钱粮等事。下设四科: 民科、度支科、金科、仓科。并置照磨、检校各一人,掌管文书出入等事。二十九年,改为陕西清吏司。② 明朝刑部十二属部之一。洪武二十三年,改原宪部、比部、都官部、司门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,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。设官同户部。领陕西布政司及部分卫所、在京衙门刑名之事。二十九年,改为陕西清吏司。
官制用语。即以本官兼任、兼行或兼领其他官职。两汉常行其制,如张安世为车骑将军兼光禄勋。南北朝时凡祭祀、奉使等临时委官代行某职,皆曰兼某职,或于正式任命某职之前,先授予兼某职之名义,意即试某职。唐朝,职
官名,东汉末年曹操置,掌征伐或驻守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陈矫传》:“太祖辟矫为司空掾属,除相令,征南长史,彭城、乐陵太守。”
官名合称,西汉置,各掌佐令帅所属工徒修建宗庙、宫室、陵园等土木工程。详“左右前后中校令”条。
官署名。明置,掌织染之事。主官有大使一人,秩从九品;副使一人佐之。
阁名,也省称天禄。是汉朝藏书和校书之处。一代名儒刘向、杨雄等都曾在此校书。《后汉书·班固传》:“又有天禄、石渠并阁名,在未央宫北,以阁秘书。”《三辅黄图·六》:“天禄阁,藏典籍之所。”《汉宫殿疏》云:
武官名。后唐置,掌行营军马。《资治通鉴·唐纪三》记“安从诲从者争舟,行营马步使陶玘斩以徇。”
官名。太平天国朝上及军中职官。见“朝上典官”、“军中典官”。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掌刑罚,一为天朝典官,员额二人,官阶为职同指挥;一为军中典官,员额二人,官阶为职同监军。
太皞部落氏族首领的称号。见“太皞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,即办理外交行政之总机构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,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。班列各部之首。掌管对外交涉。置总理亲王、会办尚书、兼会办左、右侍郎,各一人。改总办章京为左、右丞
①官署合称。即隋朝盐池总监所管东、西、南、北面等四监,各置监、副监及丞。②官名合称。即隋朝盐池总监所管东、西、南、北面等四监长官,视正八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