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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甲

清代对额外马甲等之称。用以作为八旗官员的养廉银。史谓文官食火耗、武官食空粮,此为一定时期内约定俗成的陋规,清诸典籍皆以列载于《俸饷优恤》项下。《清会典·八旗都统》载:凡马甲等“皆有额,额外曰随甲,各以官之等拨焉”。顺治(1644—1661)初定:八旗满洲都统随甲8名,蒙古、汉军都统6名。后又增订:副护军参领、副骁骑参领各随甲1名有半。官员俸外所得每份随甲粮,与一马甲钱粮相等,后经削减。雍正(1723—1735)初恢复如初,即每一随甲支月饷银3两,又每年照应支米额折给银12两,是为养廉制度尚未公开制定之前的“养廉银”。官员既有“随甲”,仍保留有跟随兵(在满语中称之“戈什哈”)。原定京旗都统、统领等,准于前锋、护军、马甲内挑用跟班2人;佐领,亦可于本管下挑用马甲1人。养廉银既定,其随甲名粮即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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